(2016)桂1228执3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张亮生与蒙子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安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亮生,蒙子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28执308号申请执行人张亮生,男,1954年3月30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被执行人蒙子车,男,1964年9月6日生,瑶族,居民。申请执行人张亮生与被执行人蒙子车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都民初字第11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张亮生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蒙子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偿还申请执行张亮生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26000元。但被执行人蒙子车至今未能履行义务。经查明,本院在执行另一案件时,已依法对被执行人蒙子车及其妻子宋爱兰所有的位于河池市星河路“中意家园”1栋01、02号铺面、被执行人蒙子车所有的位于河池市乾霄路226号4号楼14号车库、被执行人蒙子车所有的位于河池市任香路中意南方新城6-2栋1层15、16、17号商铺进行轮候查封。2016年10月日,申请执行人张亮生与被执行人蒙子车自行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蒙子车于2016年12月30日前偿还所欠申请执行人张亮生的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26000元。协议签订后,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本院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张亮生与被执行人蒙子车在执行过程中自行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表示,本院予以认可。至此,本院对本案债务的强制执行已不必要,因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约定履行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判决的执行,并要求被执行人承担本案债务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228执30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定山代理审判员 银宗文代理审判员 莫胜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唐炳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