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6执10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王玉秀与新疆西部能源产业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秀,新疆西部能源产业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106执1066号申请执行人王玉秀(曾用名王建强)(曾用名王建强),男,汉族,1971年6月出生,住新疆阿勒泰市。被执行人:新疆西部能源产业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法定代表人:单如杨,新疆西部能源产业链有限公司董事长。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5日作出的(2016)新01民终96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卢旭威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西部能源产业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35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二、被执行人新疆西部能源产业链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卢旭威补缴2013年6月至2014年6月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期间的利息由新疆西部能源产业链有限公司承担。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西部能源产业链有限公司应负担的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四、采取强制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阿布都克依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任 伟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