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583民催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深圳市龙爵货运有限公司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市龙爵货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3民催17号申请人深圳市龙爵货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0390259W,住所地深圳市盐田区东海道和亨家家园10A05。法定代表人蒋亚萍,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因遗失中国工商银行昆山花桥支行银行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7月22日发出公告,公告期间无人向本院申报票据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中国工商银行昆山花桥支行出具的银行汇票一份,票号10200042/20018453,金额为222381元,出票人为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洋浦通达物流有限公司,持票人为深圳市龙爵货运有限公司,上述票据无效。二、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票据载明的款项归申请人所有。审判长  史前进审判员  王秋群审判员  梅建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