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3民催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深圳市龙爵货运有限公司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市龙爵货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3民催17号申请人深圳市龙爵货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0390259W,住所地深圳市盐田区东海道和亨家家园10A05。法定代表人蒋亚萍,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因遗失中国工商银行昆山花桥支行银行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7月22日发出公告,公告期间无人向本院申报票据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中国工商银行昆山花桥支行出具的银行汇票一份,票号10200042/20018453,金额为222381元,出票人为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洋浦通达物流有限公司,持票人为深圳市龙爵货运有限公司,上述票据无效。二、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票据载明的款项归申请人所有。审判长 史前进审判员 王秋群审判员 梅建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