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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辖终31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东莞市柏盛皮革有限公司与江映萍、广州市倍来思鞋业有限公司、曹国强买卖合同纠纷2016民辖终3138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映萍,东莞市柏盛皮革有限公司,广州市倍来思鞋业有限公司,曹国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辖终31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映萍,身份证住址江苏省海门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柏盛皮革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法定代表人:罗香柏。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宙,广东法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广州市倍来思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曹国强。原审被告:曹国强,身份证住址江苏省海门市。上列两原审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泽河,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两原审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珊,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江映萍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6)粤0111民初8502号-1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户籍地在江苏省海门市,且广州市白云区不是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为方便应诉,本案应依法移送至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因买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被告广州市倍来思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潘志刚审判员  肖逸思审判员  沙向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文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