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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13民初44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7-02-06

案件名称

宋甲勇与侯瑞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甲勇,侯瑞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13民初4484号原告:宋甲勇,男,生于1975年3月2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被告:侯瑞林,男,生于1962年10月19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原告宋甲勇与被告侯瑞林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宋甲勇于2016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甲勇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甲勇撤诉。案件受理费1030元减半收取515元,由原告宋甲勇负担。助理审判员  王庞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薛新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