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13民初44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7-02-06
案件名称
宋甲勇与侯瑞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甲勇,侯瑞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13民初4484号原告:宋甲勇,男,生于1975年3月2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被告:侯瑞林,男,生于1962年10月19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原告宋甲勇与被告侯瑞林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宋甲勇于2016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甲勇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甲勇撤诉。案件受理费1030元减半收取515元,由原告宋甲勇负担。助理审判员 王庞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薛新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