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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执36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邵玉斌与刘玄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玉斌,刘玄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3658号申请执行人邵玉斌,男。被执行人刘玄鸿,男。本院执行的邵玉斌与刘玄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榆民初字第0453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刘玄鸿应向申请执行人邵玉斌偿还借款本金42万元,并支付2013年6月1日起至2015年6月4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0020元、保全费5000元。本案的申请执行费10020元由被执行人刘玄鸿负担。本院依法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所保全的刘玄鸿名下的位于榆林市东沙兴中路南金沙路西1号的房产(所有权证号:0093519)暂时无法变现,故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邵玉斌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十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365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俊山执行员  高忠文执行员  苏凯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尤 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