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民终41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与罗忠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罗忠伟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民终41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厦门路47号1栋1屋6层。法定代表人:卢翱,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艳蓉,辽宁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青,辽宁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忠伟,男,1971年6月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五常市。上诉人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通信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罗忠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2016)黑0184民初16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将本案证据中罗忠伟本人签名及手印真实性的证明责任分配给汇通信诚公司承担属于举证责任分配不当。罗忠伟在一审中否认原告举示的证据中罗忠伟签名及手印真实性,对此其负有举证责任。二审中经本院多次传唤,罗忠伟均未到庭。由于罗忠伟签字及手印真实性影响到本案基本事实的认定,故撤销一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2016)黑0184民初167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黑龙江省五常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604元,退还上诉人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审判长 侯芳芳审判员 唐新元审判员 聂文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那 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