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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2执4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陈新胜与王明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新胜,王明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2执474号申请执行人:陈新胜,男,1963年6月9日生,个体,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王明松,男,1969年2月24日生,个体,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新胜诉被执行人王明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5日作出(2014)来民一初字第01041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玉碧审判员  刘 震审判员  孙 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房云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