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11民初31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董红根与程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红根,程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1民初3164号申请人:董红根,男,197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被申请人:程飞,男,197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申请人董红根与被申请人程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董红根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程飞所有的价值人民币3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担保人宁波顺傲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董红根提供信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董红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保全被申请人程飞所有的价值人民币30000元的财产(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董红根负担(已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夏 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辛璐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