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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23执7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湖北巴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邹登国、张明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巴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登国,张明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2823执790号申请执行人湖北巴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巴东县,组织机构代码证:06351737-3。法定代表人张俊,董事长。被执行人邹登国,男,生于1964年2月15日,住湖北省巴东县。被执行人张明厚,男,生于1977年12月20日,住湖北省巴东县。本院在执行湖北巴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邹登国、张明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覃方平审判员  王 静审判员  张 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世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