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23执7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湖北巴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邹登国、张明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巴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登国,张明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2823执790号申请执行人湖北巴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巴东县,组织机构代码证:06351737-3。法定代表人张俊,董事长。被执行人邹登国,男,生于1964年2月15日,住湖北省巴东县。被执行人张明厚,男,生于1977年12月20日,住湖北省巴东县。本院在执行湖北巴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邹登国、张明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覃方平审判员 王 静审判员 张 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世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