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非诉执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杨闯申请李宝林等公证债权文书普通执行执行中止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非诉执字第00062号申请人杨闯,男,1981年7月14日出生,住所地宁江区,被申请人李宝林,男,1967年11月10日出生,住所地农安县;被申请人李萍,女,1969年10月14日出生,住所地农安县本院在执行杨闯申请李宝林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闯书面申请本院延期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作出的(2015)吉松执证字第3013号;(2015)吉松松江证字第3009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忠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