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宁非诉执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杨闯申请李宝林等公证债权文书普通执行执行中止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非诉执字第00062号申请人杨闯,男,1981年7月14日出生,住所地宁江区,被申请人李宝林,男,1967年11月10日出生,住所地农安县;被申请人李萍,女,1969年10月14日出生,住所地农安县本院在执行杨闯申请李宝林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闯书面申请本院延期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作出的(2015)吉松执证字第3013号;(2015)吉松松江证字第3009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忠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