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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5执2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徐小雄与林建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小雄,林建祥,刘白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洞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5执265号申请执行人徐小雄,男,197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林建祥,男,196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刘白莲,女,196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徐小雄与林建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洞口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1日作出的(2016)湘0525民初268号民初字2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建祥、刘白莲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徐小雄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林建祥、刘白莲赔偿徐小雄借款本息133800元并承担诉讼费,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林建祥、刘白莲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没有查到林建祥、刘白莲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林建祥、刘白莲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尹华井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尹楚刚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肖文杰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冶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小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