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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1民初39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原告刘晓莉诉被告潘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莉,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3985号原告:刘晓莉,女,28岁,汉族,住涡阳县。委托代理人:范德全,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某某,男,27岁,汉族,住涡阳县。原告刘晓莉诉被告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柯 磊审 判 员  徐海生人民陪审员  时 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东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