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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终150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安悦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夏定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悦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夏定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民终150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安悦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谈永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昌柳,广东深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夏定。委托代理人黄妙英,系被上诉人的妻子。上诉人安悦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夏定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6民初90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二审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是安悦公司是否应向夏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安悦公司主张,其并没有与夏定解除劳动合同,是夏定自己主动离职的,因此不应向夏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夏定则对此予以否认,并提交了《员工终止雇佣报告》为证,以证明安悦公司将其解雇。安悦公司对该《员工终止雇佣报告》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理由是没有原件核对。本院认为,因安悦公司和夏定均确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已经解除,但双方均未能就各自主张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提交确凿证据证明,原审因此认为本案劳动合同可视为由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并无不当,安悦公司依法应向夏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原审根据双方确认的夏定的工作时间和工资数额所判决的经济补偿数额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安悦公司对原审判决的加班工资、奖金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上诉人安悦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安悦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赖  秋  姗审 判 员 张  士  光代理审判员 邓  亚  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玉兰(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