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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2执11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土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土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6)浙1122执1192号被拘留人:李土才,男,1955年10月4日出生,住缙云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缙云支行与李安平、丁淳、李土才、楼跃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李土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拘留人李土才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