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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4执650号之一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微小企业信贷服务中心与章勤勤、张建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1-29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微小企业信贷服务中心,章勤勤,张建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4执6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微小企业信贷服务中心,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1009号兴隆大厦15层。负责人万国庆,总经理

被执行人:章勤勤,女,197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建文,男,1970年1月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微小企业信贷服务中心与被执行人章勤勤、张建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作出(2015)鄂硚民二初字第00556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微小企业信贷服务中心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应执行标的额141676元,剩余141676元未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院的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141676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长江

审判员  成晓峰

审判员  游向东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