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91执3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大庆市高新区鑫竹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张云峰、李铭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庆市高新区鑫竹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张云峰,李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91执377号申请执行人大庆市高新区鑫竹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开发区银府寓园15号商服。法定代表人南喜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毕国峰,黑龙江峰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云峰,男,汉族,1982年9月27日出生,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被执行人李铭,女,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原告大庆市高新区鑫竹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云峰、李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庆高新商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大庆市高新区鑫竹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张云峰、李铭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大庆市高新区鑫竹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庆高新商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林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