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23执5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吴某与薛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薛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武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23执519号申请执行人吴某,女,汉族,农林牧渔劳动者,住所地修武县,证件号码410821198204011544。委托代理人孙向军,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薛某,地址修武县。委托代理人冯福来,所在单位推荐的人委托代理人蒋银珍,所在单位推荐的人吴某与薛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修武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的2014年修民郇初字第0014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偿还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中全审判员 王正超审判员 宋彩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光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