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91执35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格上租赁有限公司与吴军卫、程晓四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格上租赁有限公司,吴军卫,程晓四,上海盛毅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91执3525号申请执行人格上租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654475-8,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东富路8号。法定代表人许季睦,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吴军卫,男,1973年4月25日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被执行人程晓四,女,1983年7月5日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被执行人上海盛毅电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480260-7,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玉树路103号7幢三楼H5室。关于申请执行人格上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盛毅电子有限公司、吴军卫、程晓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5)园商初字第037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弟二百四十二条、弟二百四十三条、弟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结、扣划被执行人上海盛毅电子有限公司、吴军卫、程晓四银行存款人民币286107元。二、银行卡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后生效。代理审判员 韦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文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