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802执3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张支全与张健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支全,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802执330号申请执行人张支全,男,1973年2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张××男,生于1984年8月5日,哈尼族,系普洱康鑫现代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经理,原住普洱市思茅区,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张支全与被执行人张健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支全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据(2015)思民初字第2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张健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健康向申请执行人张支全支付借款本金1000000.00元,利息1280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4949.00元,申请执行费13830.00元,共计1281249.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张健康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斌审判员 何春玲审判员 胥迎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