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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2执14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平湖二轻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金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湖二轻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金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2执1422号申请执行人:平湖二轻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湖市新仓镇芦川新街1号,组织机构代码:726588050。法定代表人:钱余。被执行人:上海金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板桥东路777号,组织机构代码:70336924-2。法定代表人:李百生。本院在执行(2016)浙0482执1422号申请执行人平湖二轻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金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587579元,现查明,被执行人上海金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尚有债款587579元未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平湖二轻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上海金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愿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平湖二轻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发现被执行人上海金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洪潮代理审判员  苏 阳人民陪审员  朱照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姚承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