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执55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方文普、温州瑞恒印刷机械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文普,温州瑞恒印刷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5529号申请执行人方文普,男,198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温州瑞恒印刷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上望街道九二村。法定代表人林友羲,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方文普与被执行人温州瑞恒印刷机械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381民初939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8月15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温州瑞恒印刷机械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方文普八级工伤保险待遇117409.65元,支付申请执行人方文普2013年11月开始至2014年2月份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差额10950元。本院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报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但申请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未履行案款,亦未申报财产状况。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工行、农行、建行、中行等金融机构,查明被执行人账户仅有少量存款。向瑞安市住建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向瑞安市车管所查询,各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信息。2016年9月13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温州瑞恒印刷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前一次性支付案款50000元,于2016年10月20日、2016年11月20日、2016年12月20日分别支付案款15000元,于2017年1月20日支付25000元,申请执行人方文普放弃剩余款项。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采取包括查封、冻结、列入失信名单等强制措施,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案款,申请执行人有权就本案全部案款本金及利息申请继续执行。以上事实,有银行查询反馈表、房产查询资料、谈话笔录记录等相关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履行案款500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552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时间履行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执行员 杜荣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阮选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