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91执3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大庆开发区竹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诉大庆市庆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庆开发区竹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大庆市庆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91执376号申请执行人大庆开发区竹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刘文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毕国峰,黑龙江峰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大庆市庆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动迁商服(一)大4号。法定代表人刘青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铁成,该公司经理助理。原告大庆开发区竹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庆市庆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庆高新商初字第2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大庆开发区竹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自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大庆开发区竹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撤回对被执行人大庆市庆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庆高新商初字第2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林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