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执字第42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龚清清与邱尚潮、王小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清清,邱尚潮,王小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狮执字第4290号申请执行人龚清清,女,197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邱尚潮,男,汉族,1979年3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王小容,女,汉族,1984年5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石狮市。申请执行人龚清清与被执行人邱尚潮、王小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狮民初字第293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邱尚潮、王小容应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龚清清借款本金及利息330450元并支付自2014年12月1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本金300000元、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应在2015年12月23日前自觉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王小容名下址于石狮市灵秀镇塔前同德路116-120号的房产及石狮市濠江路西侧濠江丽景5#楼A1101、A1201号的房产,上述房地产经网上公开拍卖,石狮市濠江路西侧濠江丽景5#楼A1101、A1201号的房产成交,石狮市灵秀镇塔前同德路116-120号的房产流拍,所得拍卖款不足以偿付抵押债权。现申请执行人龚清清尚有借款330450元及相应利息未受偿,被执行人的房产石狮市濠江路西侧濠江丽景5#楼A1101、A1201号已处置完毕,石狮市灵秀镇塔前同德路116-120号的房产拍卖无法成交,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院依法多次查询了金融、房管、车管等部门,除上述房地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狮执字第429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明志代理审判员 林木扬代理审判员 许自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蔡海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