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03执6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吴桂忠与冼志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桂忠,冼志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03执694号申请执行人吴桂忠,男,195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被执行人冼志德,男,197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冼志德在金融机构、房产、土地及车辆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经与申请执行人吴桂忠核实本案的执行调查结果,同意将本案进入无财产执行专项管理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南民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本院作出民事判决书的执行。重新申请时,应提交申请执行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品全审审代理审判员 张 波二〇一六年十月××日书 记 员 韦宝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