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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潼民初字第012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付青柏与张雨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青柏,张雨金,李延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碑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潼民初字第01236号原告:付青柏,男,198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付小录(原告父亲),男,195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谈新红,西安市临潼区148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张雨金,男,39岁,汉族,农民。被告:李延军,男,1980年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刘渭南(被告父亲),195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碑林支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友谊西路**号院。法定代表人:张锋,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科,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付青柏诉被告张雨金、李延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碑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6日立案,原告付青柏于2016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青柏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付青柏撤诉。案件受理费3526元,减半收取计1763元,由付青柏负担。审 判 长  王于凯人民陪审员  马清杰人民陪审员  李双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董 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