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04执17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周文庆与陈小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文庆,陈小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04执1771号申请执行人:周文庆。被执行人:陈小妹。申请执行人周文庆与被执行人陈小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钟民初字第015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法律效力。依该判决,陈小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周文庆归还借款本金19万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4年6月16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等执行材料,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本院遂展开对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陈小妹无银行存款记录,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因被执行人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钟民初字第0157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小燕审 判 员 洪金明代理审判员 周 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姜 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