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81执68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培霞与崔振林、刘怀英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培霞,崔振林,刘怀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81执681-1号申请执行人张培霞,女,1974年8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被执行人崔振林,男,1965年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被执行人刘怀英,女,1967年3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聊少民终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崔振林,刘怀英名下的银行存款12222.61元或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利剑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二书记员 王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