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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81执68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培霞与崔振林、刘怀英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培霞,崔振林,刘怀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81执681-1号申请执行人张培霞,女,1974年8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被执行人崔振林,男,1965年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被执行人刘怀英,女,1967年3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聊少民终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崔振林,刘怀英名下的银行存款12222.61元或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利剑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二书记员  王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