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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1民初55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原告江庭龙诉被告刘纹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庭龙,刘纹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1民初5508号原告江庭龙,男,1964年4月1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唐国兵,南京市浦口区珠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纹海,男,年龄不详,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庭龙诉被告刘纹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江庭龙未能提供被告刘纹海的准确身份信息,且本院工作人员至公安机关查询,未查询到有刘纹海身份信息的记载,本院向原告江庭龙多次告知,原告江庭龙仍不能提供被告刘纹海的身份信息。本院认为,原告江庭龙提起诉讼,应当有明确的被告。原告江庭龙未能提供被告的准确身份信息,经本院查询仍未能查找到被告的身份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江庭龙的起诉。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书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戴博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