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民终12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何有忠与张宏伟、闫桂丝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宏伟,闫桂丝,何有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民终12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宏伟,男,1966年3月27日生,汉族,住灵宝市新灵东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闫桂丝,女,1962年6月1日生,汉族,住灵宝市新灵东区。系张宏伟之妻。上列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赵军峰,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有忠,男,1960年5月9日生,汉族,住灵宝市。委托代理人戴丁海,灵宝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上诉人张宏伟、闫桂丝因与被上诉人何有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灵宝市人民法院(2016)豫1282民初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灵宝市人民法院(2016)豫1282民初4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灵宝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4648元,上诉人张宏伟、闫桂丝已预交,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梁森林审 判 员 乔建刚代理审判员 李 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秦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