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21执5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索某与侯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索某,侯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21执531号申请执行人:索某被执行人:侯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索某与被执行人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完毕,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521民初8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佳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 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