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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21执5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索某与侯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索某,侯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21执531号申请执行人:索某被执行人:侯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索某与被执行人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完毕,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521民初8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佳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 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