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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1执68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钟迪明与郭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迪明,郭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1执6870号申请执行人:钟迪明,男,196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诸暨市人,住浙江省诸暨市。被执行人:郭涛,男,1971年11月1日出生,彝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申请执行人钟迪明与被执行人郭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绍诸草商初字第7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应履行人民币27万元及利息,诉讼费5350元,执行费4030.25元。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681执687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培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XX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