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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4民初53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李盼盼诉梁健滏、贾丽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盼盼,梁健滏,贾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824民初5391号原告李盼盼,女,1985年10月9日生,汉族,绥德县人,初中文化,居民,住绥德县四十里铺镇高家沟村。被告梁健滏,男,196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靖边县张家畔镇新居然之家。被告贾丽,女,1965年4月9日生,汉族,个体户,现住靖边县张家畔镇。原告李盼盼诉被告梁健滏、贾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盼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健滏、贾丽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盼盼诉称,2013年6月24日,被告梁健滏、贾丽因资金周转困难找到原告贷款30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15‰,未约定还款期限,由被告打下借款条据一支。2014年6月26日,被告给原告偿还了200000元本金及其利息。剩余100000元及其利息,原告多次与被告索要,被告一直推诿,至今分文未付。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贷款10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从2014年6月26日起至执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一组证据,贷款借据一支,即:“今贷到,李盼盼人民币叁拾万元(300000)正,月息壹分伍厘正,梁健滏、贾丽,2013年6月24日”。证明:被告梁健滏、贾丽2013年6月24日向原告借款30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15‰,2014年6月26日,偿还了200000元本金及其利息,剩余100000元本金及其利息未偿还的事实。被告梁健滏、贾丽未答辩、未提供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作如下认定: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因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予以采信。本院根据原告的称述、举证、法庭认证查明以下事实:2013年6月24日,被告梁健滏、贾丽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贷款30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15‰,未约定还款期限,由被告打下借款条据一支。2014年6月26日,被告给原告偿还了200000元本金及其利息。剩余100000元及其利息,未付。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关系成立生效,约定的利率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应予偿还,故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梁健滏、贾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盼盼借款10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从2014年6月26日起至执行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梁健滏、贾丽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鲍登利审判员  樊 勃审判员  艾 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小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