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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民初380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吴琼诉吴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琼,吴安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38013号原告吴琼,住北京市通州区。被告吴安,住北京市通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琼与被告吴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琼于2016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琼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吴琼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徐宪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析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