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7504执35号

黑龙江省方正林区基层法与文跃希罚金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正林区基层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黑龙江省方正林区基层法院,文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方正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7504执35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方正林区基层法院。被执行人文某某,男,1951年5月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方正林业局高楞奋斗街。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执行文某某罚金一案,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方林刑初7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文某某应缴纳罚金5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文某某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7504执3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韩德勇

审判员  戴永生

审判员  谭春明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鲍立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