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执2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与被执行人福建省福安市万利漆包线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福建省福安市万利漆包线有限公司,福建恒富金属有限公司,刘铃其,何和珍,刘玲光,刘雅清,刘应生,郑正贵,郭志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执2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住所地宁德市天湖东路。负责人:林仁德,行长。被执行人:福建省福安市万利漆包线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赛歧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铃其,总经理。被执行人:福建恒富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寿宁县南阳镇。法定代表人:刘应生,总经理。被执行人:刘铃其,男,汉族,1974年10月05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何和珍,女,汉族,1975年09月01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刘玲光,男,汉族,1970年08月04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刘雅清,女,汉族,1972年10月30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刘应生,男,汉族,1964年12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郑正贵,男,汉族,1966年6月17日出生,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郭志群,男,汉族,1957年10月15日生,住福建省福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与被执行人福建省福安市万利漆包线有限公司、福建恒富金属有限公司、刘铃其、何和珍、刘玲光、刘雅清、刘应生、郑正贵、郭志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处置,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变现时或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仕干代理审判员 张景华代理审判员 郑国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肖 萍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