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303执19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黄志来和陈珍英、陈挺追偿权纠纷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志来,陈挺,陈珍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3执1905号申请执行人:黄志来,男,1974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陈挺,男,197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陈珍英,女,1977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执行黄志来和陈珍英、陈挺追偿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陈珍英、陈挺至今未履行(2016)闽0303民初435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珍英、陈挺所有的银行存款150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陈天雨执行员  吴元阳执行员  陈廷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戴晓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