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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3民初29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万永与张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万永,张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3民初2955号原告:张万永,男,198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宁传德,安徽德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露,男,198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万永诉被告张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吴庆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争议较大。本院认为,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吴庆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静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