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82民初43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杨锁兰与杜金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锁兰,杜金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82民初4336号原告杨锁兰。被告杜金生。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锁兰诉被告杜金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杨锁兰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杨锁兰的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锁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锁兰负担。审判员 刘 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璧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