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402执2759号

嘉兴市南湖区隆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管春景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7-01-08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嘉兴市南湖区隆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管春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02执2759号申请执行人嘉兴市南湖区隆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管春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402民初1698号,依法向被执行人管春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管春景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管春景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管春景(证件号码:)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45的存款人民币3904129.5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清河AUT())O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海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