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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3民初46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李继明诉孙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继明,孙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623民初4620号原告:李继明,男,1967年4月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利辛县。被告:孙刚(二刚),男,198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利辛县。原告李继明诉被告孙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8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周犇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继明、被告孙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继明诉称;孙刚因生意需要,于2014年4月2日向李继明借款50万元,约定利息为月息2分,未约定使用期限,并���具借据一张为证。到期后,李继明向孙刚催要借款,孙刚一直没有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孙刚偿还借款5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一切费用。孙刚辩称:借款50万元是事实,后来因为李继明要用钱,已经还过30万元,是通过经手人还的,但是经手人还了其他借款了,其中有纪建伟10万元,张甫峰10万元,李继明73000元,孙刚同意,并讲还谁的都是还款,现在愿意分期分批还款。经审理查明:孙刚于2014年4月2日向李继明借款50万元,约定利息为月息2分,未约定使用期限,并出具借据一张为证。到期后,李继明向孙刚催要借款,孙刚一直没有偿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借据及原、被告当庭陈述在卷作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孙刚借款于2014年4月2日向李继明��款50万元,双方约定月息为2分,未约定还款期限及方式,李继明可随时向孙刚主张还款权利,且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故李继明要求孙刚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李继明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自借款之日起至结清时止,按月利率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600元,减半收取5800元,诉讼保全费4420元,由被告孙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    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文生(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