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6执63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北京市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置地兴邦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6347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站南路168号。法定代表人:冯晓光,局长。委托代理人:邵广金,北京市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监察员。委托代理人:李娟,北京市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监察员。被执行人:北京置地兴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星火路11号3幢5028室。法定代表人:于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市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北京置地兴邦建材有限公司行政非诉一案。2015年5月15日,北京市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京丰人社劳监罚字[2015]第13号《北京市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北京置地兴邦建材有限公司处以15000元罚款。本院作出(2016)京0106行审31号行政裁定书,该裁定书确定:对北京市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作出的京丰人社劳监罚字[2015]第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执行。本案权利人北京市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北京置地兴邦建材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北京市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北京置地兴邦建材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判长 左红卫审判员 于晓明审判员 赵 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欣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