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丹江口执字第007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刘玉超与王文、丁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超,王文,丁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丹江口执字第00728号申请执行人:刘玉超,男,生于1979年7月11日,汉族,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王文,男,生于1977年9月1日,汉族,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丁柳,女,生于1978年6月29日,汉族,无固定职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玉超与被执行人王文、丁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文、丁柳于2016年10月10日履行清结生效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1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095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勇审判员 潘如文审判员 XX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乔海均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