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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521执3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晋城市分行与王超峰、田建强、马雪耐、苏向东、任沁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晋城市分行,王超峰,田建强,马雪耐,苏向东,任沁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521执31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晋城市分行。法定代表人:李培生,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王超峰,男,汉族,1984年9月4日生,沁水县龙港镇人。被执行人:田建强,男,1961年4月24日生,汉族,沁水县端氏镇人。被执行人:马雪耐,女,汉族,1964年4月3日生,沁水县端氏镇人。被执行人:苏向东,男,汉族,1982年10月29日生,沁水县端氏镇人。被执行人:任沁玲,女,汉族,1984年1月29日生,沁水县端氏镇人。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晋城市分行与被执行人王超峰、田建强、马雪耐、苏向东、任沁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5)沁民初字第56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为10万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本院敦促,被执行人王超峰履行了10万元,剩余的利息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王超峰、田建强、马雪耐、苏向东、任沁玲:1、在银行无存款执行;2、在沁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无工商登记;3、在晋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无车辆登记;4、在沁水县城乡和住房保障局无房屋登记。因被执行人王超峰、田建强、马雪耐、苏向东、任沁玲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王超峰、田建强、马雪耐、苏向东、任沁玲未依法履行法律义务,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晋0521执313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郭贵文执行员  李 剑执行员  郑 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程燕燕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