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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辖终31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莫文津与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6民辖终3178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莫文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辖终31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鲤渕豊太郎。委托代理人:黎辉文、孔颖雯,均系该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莫文津,住广东省从化市。上诉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6)粤0106民初85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认为,第一,本案应为买卖合同纠纷,不宜认定为侵权责任纠纷。第二,涉案产品生产地位于广东省普宁市,涉案产品存在非常大的争议。第三,相关规定对于莲子心是否可以作为普通食品原料存在非常大的争议。应移送涉案产品生产商住所地的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由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商事登记信息、组织机构代码证显示,上诉人公司住所地在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具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焕然审判员  肖逸思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