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81执2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林述力与福建天生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述力,福建天生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81执219号申请执行人林述力,男,197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福建天生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成。申请执行人林述力与被执行人福建天生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福清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融劳仲决(2015)30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林述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福建天生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福建天生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林述力未向本院提供被���行人福建天生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及线索。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市支行与被执行人福建天才油脂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福建天生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黄成金融借款合同一案【(2015)融执字第2425号】,本院已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福建天生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福清元洪投资区城头镇后俸村厂房内的现存机械设备。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福建天生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与(2015)××执字第××号金融借款合同一案的被执行人相同,且执行标的均为金钱债务,可以合并执行,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清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融劳仲决(2015)301号裁决书之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卫东审 判 员 林华龙代理审判员 陈 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虹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