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2执恢24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王新慧申请执行樊玉铭、樊娟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新慧,樊玉铭,樊娟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2执恢24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王新慧。被执行人樊玉铭。被执行人樊娟莉。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新慧与樊玉铭、樊娟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所申请执行标的已执行完毕,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2执恢241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长江审 判 员 王 枫代理审判员 蒙永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天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