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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执27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李凤斌与郭换英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凤斌,郭换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2772号申请执行人李凤斌,男,生于1978年6月2日,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阳区麻黄梁,农民。申请执行人郭换英,女,生于1981年9月2日,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阳区望湖路金品内衣门市,无固定职业。本院执行的李凤斌与郭换英离婚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802民初251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郭换英应向李凤斌偿还欠款人民币58557元,并支付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770元。本院依法于2016年6月2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68557元,并已兑现全部标的,申请执行人李凤斌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民初25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项志军审 判 员  马 杰代理审判员  庞兴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庄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