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5民初21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赵彦章与张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彦章,张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5民初2123号原告:赵彦章,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张朔,住长春市二道区。原告赵彦章与被告张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赵彦章于2016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赵彦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彦章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赵彦章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雪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东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