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2执9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成都聚通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徐光富、王廷玉、四川省南江县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聚通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徐光富,王廷玉,四川省南江县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12执999号申请执行人成都聚通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法定代表人杨玲,总经理。被执行人徐光富。被执行人王廷玉。被执行人四川省南江县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法定代表人徐光富,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成都聚通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光富、王廷玉、四川省南江县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成都聚通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龙泉民初字第22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徐光富、王廷玉、四川省南江县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0733元、律师费35000元。执行中查明,成都聚通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省南江县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案件有3件,均系民间借贷,标的达12000000多元。被执行人四川省南江县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245521.07元,本院已依法扣划并在另案中支付申请执行人成都聚通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经了解,被执行人四川省南江县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正在开发修建3万多平米的商品房,由于工程正在筹建中,资金短缺。申请执行人考虑到被执行人资金短缺的现状,与被执行人在庭外进行了执行和解,同意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标的总额为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0733元、律师费35000元。现被执行人徐光富、王廷玉、四川省南江县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成都聚通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0733元、律师费35000元。二、终结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5)龙泉民初字第22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成都聚通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皓常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晨 来源:百度搜索“”